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2号-10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张运洪 | 张运洪于2025年2月9日11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1根钓竿、搭配1个铅坠、2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13条白鲢,共计3.6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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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政)罚〔2025〕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李明华 | 李明华于2025年2月9日11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1根钓竿(带鱼线纺车轮)搭配1个铅坠、1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50条白鲢,共计13.8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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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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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政)罚〔2025〕6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朱良友 | 朱良友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1根钓竿(带鱼线纺车轮)搭配1个铅坠、1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 非法捕捞,渔获物为14条白鲢,共计3.8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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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岳农(渔政)罚〔2025〕10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周泽辉 | 周泽辉于2025年2月24日11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你使用1根路亚竿搭配带铅坠的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8条白鲢(2.15千克)、1条鳊鱼(0.9千克),共计3.0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