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动监)罚〔2025〕2号)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动监)罚〔2025〕2号 | 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案 | 岳阳楼区仁爱宠物医院 | 92430602MA4P7KJA21 | 王建新 | 仁爱宠物医院2025年01月12日晚诊疗宠物猫时,经检测病猫为猫泛白细胞减少症(FPV、猫瘟),宠物医院出具电子病历后,举报人就将宠物猫带走了,宠物医院未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该病例。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 | 不予行政处罚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