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二、办证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界定如下:
1.未婚育龄妇女在户籍地办理;省内流动的在现居住地也可办理;
2.已婚育龄妇女在婚入地办理;省内流动的在现居地也可办理;
3.女方户口在我省,婚入地在省外,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三、办证条件(对象)
户口在本省的18—49岁女性,拟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到异地居住的;户口不在本省,婚嫁到本省的18—49岁女性。
四、办证所需资料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审批表;
2、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1寸免冠近照2张;
如下在驻粤联络站申请办证时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证明,证明其在所辖区域内居住以及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理由。
五、办证程序
1.申请。申请人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计生专干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登记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2张,向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办证申请。
2.审核和发放。办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地办证。户口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初审、网上提交,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网上发证,现居住地办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制证发证。
4.特殊情况。省内空挂户和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的,由本人递交《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办证机关应当予以办理。
5.由村(居)计生专干代理办证的。村(居)计生专干应在发证机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婚育证明的理由告知文书递交申请人。
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图
七、提交和查验证明
1.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委会向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工作应本着便民原则,可与相关部门配合,通过“一站式”或者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
3.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情况。同时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审批表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登记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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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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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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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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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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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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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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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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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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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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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时间 |
年 月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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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地工作单位(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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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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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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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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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从业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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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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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入地工作单位(或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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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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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情况 |
孩次 |
子女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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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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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落实节育措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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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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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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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居委会)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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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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