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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岳经办发〔2015〕66号)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1-13 00:00 浏览次数:1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建设 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系列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精准扶贫产业发展规划,大力扶持我区生态农业产业发展,结合我区生态水果示范、推广基地建设与管理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的申请和审批

    (一)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是指本区范围内,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生态水果生产基地。包括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和生态水果标准化推广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基地)。

    示范基地是指辖区内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1000万元以上,示范基地面积300亩以上,产品获得了“三品一标”认证,注册了商标品牌,与国内外农业科研院所建立了技术合作关系,有专业技术团队,具有生产、经营、推广和培训等功能的企业实体。

    推广基地是指辖区内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开发建设,与示范基地建立了产前、产中、产后合作关系,集中连片种植面积20亩以上,严格按照示范推广基地要求进行标准化生产的基地。

    (二)符合上述建设与管理条件的示范、推广基地,均可向区农村工作部提出基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 申报区级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或推广)基地的请示;

    2.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或推广)基地申请表;

    3. 土地流转合同及其他有关材料;

    4. 基地位置图及生产区域分布图;

    5. 企业营业执照、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相关证照,以及包装、标识、商标照片;

    6. 生态水果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7. 基地各项管理制度;

    8. 基地技术人员和检测人员证书;

    9. 基地环境检测报告;

    10.基地近两年农业投入品的购进、使用、保管记录;

    11.基地近两年生产记录;

    1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产品认证证书。

    同一项目原则上三年内不得重复申请。

    (三)区农村工作部根据乡镇政府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区财政局、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对基地进行现场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区农村工作部行文公布,授予牌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

    二、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辖区内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生产采取“示范基地+推广基地+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逐步实行种苗供应、技术指导、病虫害治理、质量检测、商标品牌和销售“六统一”,实现农业产业化与农业标准化的有效结合,达到科研对接、产销挂钩、优质优价的目的。

    (二)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必须符合我区规划部门布局的宜农项目区域,未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废弃物、养殖污水和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的区域,符合国家无公害或绿色、有机果品产地环境标准(以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为依据)。

    (三)优先支持西塘镇建成名、优、特、新生态水果示范乡镇;优先支持区内10个省定重点扶贫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重点库区移民村和水果发展基础好、环境适宜的村。

    (四)示范基地必须建立和完善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标准生产体系。应按一定比例配备科研技术人员,并定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指导科学合理施肥用药。示范基地负责优质苗木的统一引进、繁育和供应,引进的种苗须经省级以上农业科研院所研发,科研示范基地繁育,种苗供应价格由区物价部门核定。

    示范基地要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并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

    示范基地统一出售的产品应在包装上印注标识,或在包装袋、包装筐等无法印注标识的包装物内放置标识卡、标识牌、标识条等,能够做到按标识追溯到具体生产者。包装销售的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基地生产、销售记录要完整保存2年。

    (五)示范基地与推广基地要签订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示范、推广基地均应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包括统一服务制度、质量检测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并配备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检测人员,对生产的产品进行定性检测,把好产品准出关;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室的,必须制定质量检测计划,就近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生产过程进行常规农产品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三、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的奖励措施

    区财政预算安排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项扶持资金200万元,对区级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给予奖投。

    1. 获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区管委会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生态水果示范基地组建科研示范推广团队对示范、推广基地提供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和培训服务,原则上科研推广服务费按每年不高于100元/亩的标准予以奖投。

    2. 获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基地”称号的,区管委会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投,奖投资金必须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种苗繁育、科技研发、产品检测、电子商务、品牌建设、培训服务等生产能力发展方面。

    3. 生态水果示范、推广基地获得农业部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按每个大类产品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投。

    4. 获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推广基地”称号的,按照每亩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单个项目奖投总额不超过30万元。奖投资金主要用于苗木的购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四、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的监督管理

    区农村工作部是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科技局是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对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推广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1. 建立辖区内示范、推广基地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基地面积、位置、品种、产量、质量等基本情况及基地认证的有关材料等。发现基地建设、管理方面不符合本方案规定要求的,由区农村工作部对其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仍不达标的,区农村工作部将取消其“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或推广)基地”资格。

    2. 区农村工作部将基地纳入果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范围,进行不定期抽检,一年内两次抽检不合格(使用禁用农药或农药残留超标)的,取消其“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或推广)基地”资格。

    3. 未经认定,在产品宣传上擅自使用“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水果标准化示范(或推广)基地”字样的,应当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使用,性质严重的必须依法查处。

    五、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