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管理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采石场、页岩砖厂采矿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工委、管委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采矿权管理
(一)新设矿权
我区原则上不再新设采矿权和不再受理新设采矿权申请。已纳入《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发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挂牌出让的采矿权,依法依规继续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手续;未挂牌出让的,不再出让。
(二)延续变更登记
1. 已纳入《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发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取得了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但发改、林业批文,安监、环保等部门许可、批复尚未到期的,经区管委会同意,在职能部门的许可、批复有效期内依法办理延续变更登记。
2. 已纳入《湖南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县级发证矿业权设置方案》并取得了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但原矿区范围内尚有可采储量,经区管委会同意,采矿许可证延续至该储量开采完毕之日。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1)露天开矿的断石未修整、边坡未绿化,有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隐患的;
(2)地表水水质破坏的;
(3)矿山年检不合格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5)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未及时恢复的;
(6)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关闭矿山
1. 因建设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要收回采矿权的,由区国土部门拟定收回方案,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协议收回采矿权并按要求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区国土部门在收回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关闭矿山,注销采矿许可证:
(1)存在非法开采行为,情节严重的;
(2)限期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3)工艺、技术、装备落后,植被破坏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4)其他情形需要依法关闭的。
二、严格落实采矿权人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责任
(一)采矿权人必须一次性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恢复治理地质环境所需的费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未同步进行或治理恢复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矿山年检。
三、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对无证开采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安监、环保等部门依法扣押、查封直至没收采矿设备,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其他证照不齐的矿山,责令停产整顿,限期补办证照;逾期未办齐证照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深度采矿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持已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挂靠他人证照采矿的,按无证开采行为查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采取破坡性的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处以罚款;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部门和属地管理责任
区国土分局: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按照权限对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违法用地等行为实施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区环保分局:配合矿山企业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
区安监办:加强对矿山安全管理,特别是尾矿库和弃渣区的巡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责令停产,限期治理,或提请区管委会依法实施关闭。
白石岭公安分局: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物的行为。
区农村工作部:负责对违法开采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负责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违反水土保持等规定的行为。
各乡镇、管理处:落实巡查责任,建立巡查制度,组织力量对辖区内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