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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 信息状态:失效
- 文号:岳经办发〔2016〕40号
- 统一登记号:KFQDR-2016-01004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效日期:2016-06-30
- 失效日期:2021-06-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控制指标考核体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本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8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4〕28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在区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实施,采取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工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年终考核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坚持权责一致、公开公平、注重实效、奖罚分明的原则,通过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兑现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五条 区安委会应根据省安委会、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分解事故控制指标。
第六条 区管委会与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应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各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把事故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
第七条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其中安全工作目标占70分,事故控制占3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7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上70分以下或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
1. 乡镇、管理处发生2起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2起以上瞒报、谎报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被市级以上(含市级)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或被市级以上部门单位通报批评2次;或连续2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排名全区末位的。
2. 区直单位、市直派驻单位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1起死亡2人的一般事故,或2起死亡1人的一般事故的。
(四)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或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年度内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1. 乡镇、管理处发生有人员死亡的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或发生3起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2. 区直单位、市直派驻单位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3起以上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
(一)设立“管委会主任安全生产工作奖”,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设一等奖5名,奖励8000元;设二等奖10名,奖励5000元。
(二)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向区管委会写出书面检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向区管委会写出书面检讨,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九条 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评先评优工作内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区工委、管委会审定后通报,严格兑现奖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为生产经营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岳阳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岳经管办发〔200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