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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 信息状态:失效
- 文号:岳经办发〔2015〕56号
- 统一登记号:KFQDR-2015-01007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效日期:2015-09-24
- 失效日期:2020-09-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各乡镇、管理处,区直各单位,市直派驻各单位: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牌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名牌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品牌发展战略,加快质量兴区步伐,提升招商引资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岳阳市促进经济发展财政奖励办法》(岳政办发〔2014〕2号)和《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岳政办发〔201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名牌产品的创牌、生产、经营企业,参与区级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成立区名牌产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奖励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区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质监分局、财政局、发改局、招商合作局、安监办、工商分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奖励办设区质监分局,与质量兴区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区级奖励对象根据名牌产品等级分为三类。
第一类: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
第二类: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湖南省名牌产品”、“湖南省著名商标”、“湖南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岳阳市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
第三类:获得“岳阳市名牌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际商标”称号的企业。
第五条 获得第一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第二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第三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引进第一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第二类名牌产品的企业且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对引进、指导、帮助企业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主管部门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获第一类新注册名牌产品的,每项奖励主管部门单位1万元;获第二类新注册名牌产品的,每项奖励主管部门单位0.5万元;获第三类新注册名牌产品的,每项奖励主管部门单位0.3万元。
第八条 同一企业在不同年度获得同一名牌产品称号的,只给予一次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区级奖励,应自获得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奖励办提出。
申请区级奖励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牌产品区级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国税、地税纳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五)获奖文件、证书(匾额)及复印件;
(六)当年纳税凭证及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名牌产品区级奖励对象的评选,由奖励办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初选名单,提请奖励领导小组复审决定。
第十一条 奖金应直接发放到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克扣、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奖励领导小组撤销该项奖励,追回奖金,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
第十三条 区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奖励办开展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申报和评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