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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本人原籍岳阳,工作原因户口迁出,现已购买按揭房,希望能迁回户口 |
来信人: | 荣彦欣 |
来信时间: | 2012-06-11 16:46:40 |
内容: | 本人原籍岳阳,2002年因工作原因户口迁出。
2009年本人回到湖南工作,并购买了位于岳阳市云梦路的一套面积约138m2的商品房,房产购买方式为按揭,签订了购房合同及银行按揭协议。
依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湘公通〔2008〕46号 文件精神中的:“(二)申报迁入登记需提交的凭证材料 第八条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
我持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前往市公安局办理“人口迁入管理卡”时,却被要求必须持房产证原件方能办理。
公安局的规定与《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明显不符,请领导为民做主,让我尽快办理户口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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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回复时间: | 2012-07-19 09:13:26 |
回复内容: | 接此信访件后,我支队户政管理大队大队长立即与荣彦欣同志进行了联系,告之“人口迁入管理卡”是岳阳楼区政府户籍管理办公室管理的。针对信访人的情况,我们建议其可到市房产局档案室复印本人购房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后,再到岳阳楼区户籍管理办公室咨询办理。
特此回复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