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 标题: | 单位停缴住房公积金咨询 |
| 来信人: | 陈海波 |
| 来信时间: | 2020-04-20 10:27:24 |
| 内容: | 本人在一单位上班超过十年,一直是签的劳务派遣合同,社保以及住房公积金也是由劳务派遣公司交纳。但这个月收到劳务派遣公司通知,以劳务派遣用工招标价降低为由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想咨询这种做法是否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
| 回复部门: | 市公积金中心 |
| 回复时间: | 2020-04-23 09:19:00 |
| 回复内容: | 陈海波先生: 您好!感谢您对住房公积金的关心与关注! 就您咨询的住房公积金事宜现予回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纳公积金。另外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纳。故,您所述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在工作时间拨打12329咨询热线,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解答! 最后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